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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

 

秘 密

 

 

 


烟政发〔200940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科教兴烟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2009年,我市高校毕业生数量持续增加,回烟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将达到3万多人。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宏观就业形势非常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和推介制度为总抓手,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体系,逐步探索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长。同时,使未就业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二、积极开发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重点开发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农村生态环保和动植物防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岗位,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我市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经济欠发达县(市)艰苦行业工作、并达到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加大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实施力度,扩大项目范围。研究制定项目期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基层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加大“三支一扶”工作力度,2009年从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300名左右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开展“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力争首批录用500名左右,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2009年至2013年,每年安排“特设岗位计划”指标150名左右,专门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担任紧缺学科的教师。

施全科医师培训计划。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起,每年招募150名左右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组织进行3年的全科医师培训,计划用35年时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招聘35名医学类本科毕业生。特殊专业可放宽至专科学历。

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94号)精神,2009年至2013年,每年选聘150名左右热爱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派遣、落户手续,并在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1年。应届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有集体户的有关单位,或按有关政策投亲靠友。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资金将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四、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作用,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负起更多社会责任,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确保接收高校毕业生总量不低于往年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要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用人需求情况一并报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通过举办专场招聘、订单培训、定向培养等形式,为项目实施中的新增就业岗位输送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省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

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县市区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要研究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五、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创造宽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项目论证、创业孵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帮助有创业意愿、具备创业条件的毕业生以创业实现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在当地公共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自主创业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资金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贴息(展期不贴息)。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过论证的,可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条件。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体系。从2009年起,市里将通过多种形式,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创业园等建立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力争到2010年,有1-2处省级大学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创业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

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著作权、专利权等作为出资申办企业。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期限限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实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2010年底前,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试营业期间不收费、不验照,轻微违规不罚款。

实行创业补贴政策。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将回生源地、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畴,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要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开业指导,并开展“一对一”的跟踪指导服务。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成功后,按规定享受创业扶持资金提供的租金补贴和开业指导、项目推介、专家评析、融资等服务。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生创业企业接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公益性岗位每年每人1000元、非公益性岗位每年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毕业生创业企业接收失业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每吸纳一名毕业生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六、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

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1号)精神,加大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通过专项培训、重点指导、优先推荐,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等,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其顺利就业。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省外院校烟台生源特困家庭毕业生的认定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好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各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离校时未就业的本地生源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逐人登记,实行重点帮扶,组织参加当地就业培训和见习,并落实好相关补贴或生活补助。

对围绕基层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政府出资购买,优先用于解决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2009年,市政府将筛选20-30家规模大、经济条件好的重点单位,设立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基地,专门用于吸纳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基地单位接收登记未就业的特困家庭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每年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各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5-10家特困生就业基地,每个基地至少接收1名特困生就业,确保当年度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

七、完善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和培训制度,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进一步完善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接收见习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和数量的用人单位,由市、县两级政府确立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按照11的比例,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由见习单位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从2009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力争将全市就业见习基地数量扩展到200个,组织1万名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鼓励有潜在用人需求、但不具备见习基地条件的单位,吸收登记未就业的毕业生见习,见习期间用人单位享受就业见习基地的相关政策;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择优录用,正式办理就业手续,录用比例不得低于见习毕业生总数的50%

以提升就业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展毕业生就业培训。将登记失业的毕业生纳入全市失业人员技能和创业培训范畴,依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各类职业院校,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相关费用由就业专项经费统筹解决。经培训的毕业生,要优先推荐就业;有意向自主创业的,可优先选择创业项目,享受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训等教学实践活动。加强毕业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免费给予职业技能鉴定。

八、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驻烟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需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面向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统筹规范各类毕业生洽谈会、校园招聘会的审批和举办,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区域间、高校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教育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网等政府就业服务网站开发力度,实现市县两级网站和高校就业信息网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市统一的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平台,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信息服务。政府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举办的各类招聘会的岗位需求信息和各项就业政策,要及时在网上汇总,并对外发布。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各高校要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积极构建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监测和就业预警系统,搭建便捷顺畅的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

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力度,依托媒体、网站等,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栏目,开展灵活多样的就业指导活动,引导毕业生科学就业,合理流动。同时要发挥好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等服务平台的作用,在发布就业信息、咨询就业政策、人事代理、职业生涯规划、保险缴纳和接续等方面,为毕业生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为毕业生就业开辟“绿色通道”。各高校要强化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合理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学校配备的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学校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就业指导经费。

九、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把扩大就业特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市县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确保各类就业项目的顺利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各高校要及时将本地、本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需求情况、签约情况、招聘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就业情况预测和分析等报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从2009年开始,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情况和未就业毕业生登记推介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413印发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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